網際網路發展一日千里,無邊無際的連結,在家中看到全世界,但是在這樣蓬勃發展的網路世界裏,常常發生侵權行為,例如亂用他人名義發E-mail,或散播他人的照片或地址電話,甚至有名的MP3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直接提供網路下載音樂,被美國法院判決應賠償巨額罰款等,這些都是網路在迅速發展的過程中,因為掌握了網路無國界及難以追蹤的優點也是缺點,大量的侵權行為就在網路上肆無忌憚展開的結果。你有被侵權過嗎?如果你看到自己的照片被人放在徵友網站上寫得不堪入目,會有什麼樣的感覺?如果你辛苦寫出的文章被人刪刪改改甚至完全冒名發表,會不會生氣?如果你公司的商標被貼在某人的網站,是不是會造成消費者誤會而影響商譽?網路的超連結功能打破了傳統的法律觀念,也顛覆了人類對於私權的尊重,網路犯罪,駭客入侵,網路成了對於資訊流通最好的媒介,卻也成了智慧財產廉價化的罪魁禍首。
網路侵權最常見的大概就是所謂黑函誹謗,一封E-mail可能傳給數百人甚至數萬人,一個留言版可能有數十萬人至數百萬人看得到,所以就有大量受到不平之冤的人利用網路的流通性作為舒發情緒的工具,例如就有失戀的大學生把女友形容的十分不堪,甚至利用她的帳號及密碼上網公開徵求一夜情,或在留言版說她生活浪蕩等,這類的黑函,或許收到信的人不會在意,但是事實上已構成了刑法的誹謗罪,可是因為很難找得到元兇,當事人也不見得知道或提出告訴,所以很多的黑函充斥在網路上也就不足為奇了。但是有人故意破壞他人名譽,故意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也有被查獲後不乏被判刑的例子。
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必需主觀上有誹謗的故意與散佈於眾的意圖,也就是指行為人對於其指謫或傳述的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狀況有所認識及了解。
而例外的是,刑法第三一一條規定下列行為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只有在上述的情形下才可以免責,但是如果你能證明所說的是事實,當然不會有事,如果只是合理的懷疑,而對方又不是公眾人物,而影響私德的話,就很難說是無惡意的了。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而所指的事實是不實的話,就可能構成誹謗罪,如果不是指謫具體事實,只是漫罵而已,就不是誹謗,而涉及公然侮辱(例如上網罵校長變態)。而什麼樣的狀況是誹謗?例如:A在BBS站上寫了一封不實內容的文章,對B人身攻擊,說 B收了多少包商的黑錢,並指證歷歷,C看到後覺得很好玩,就將文章貼到別的BBS站或留言板上,讓別的人也看到,A及C的行為,都構成誹謗罪,甚至C是用文字的方式轉貼,可能還構成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的加重誹謗罪。如果B提出告訴,A與C都會構成犯罪,你喜歡轉貼或轉寄文章嗎?小心網路誹謗罪上身!
原文:網路言論無法管?
網址:http://www.foresight-law.com/zui-xin-xiao-xi/wangluyanlunwufag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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