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言論自由與言論責任

中時晚報   論壇   921119 
言論自由與言論責任──一個民主社會不容逾越的分際 
 中晚社評 非常光碟事件愈演愈烈。新聞局出面表示這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它的內容屬於「公共議題論述」,因此可以受到公評,不應該加以取締。
 對新聞局「言論自由」的說法,我們深表認同。我們也認為它的內容屬於「公共議題論述」,因此其言論自由應該得到保障。然而,此中仍有一個不容逾越的分際,此即「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邊際的自由,與此相對應的,即是 言論責任。任何人都有言論的自由,我們也認為這是最基本的人權,誰都應該得到憲法的保障。但同時言論的行為者本身也應負起相對的責任。這就是為什麼刑法有誹謗等罪刑存在的理由。言論者可以說任何話,作任何評論,但他如果以不實的誹謗、語言暴力去傷害到任何一個人的時候,他就可能受到被傷害者的控告。自由的基礎,乃是建立在不傷害他人的原則上。這是自由主義者海耶克在「自由憲章」中早已言明的。
 基於此,我們認為任何一種光碟,無論它出之於何種形式,是存放在書本中的附贈品,或是自行販售,只要合法登記出版,本身即是一種出版品,一種媒體,無論它是有聲無聲,無論它是影像文字,它的言論自由是應該受到保障的。它的文字與影像如果有違善良風俗、妨害兒童身心健康(例如色情影片),有必要加以限制、查禁,但它也應該屬於刑法公訴,或媒體監督部門(無論是民間監督團體還是政府)的權力。即使今天它的言論可能傷害到某一個政黨,某一個個人,但這是言論自由的範疇,誰都不應該加以限制。
 然而,我們所不得不要求的是:它也應該負起相對的責任。換言之,如果它傷害到個人、團體,這個言論所構成的誹謗,就不能免除責任。無論這個被傷害者是現在的邱毅、陳文茜,還是某些人所假設的陳水扁總統的女兒,被傷害者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也可以要求民事賠償。這就是言論自由必須負起的相對責任。這也是為什麼任何媒體都有可能成為被告的原因。
 然而,這一次的光碟和平面與電子媒體,或甚至一般出版品有什麼不同呢?它的差別何在?
 差別在於它不署名,不出面承擔任何責任。換言之,它只想享有言論的自由,卻不承擔任何言論責任。它是出之以一種行為者不在的形式,隱藏在後面,卻用「言論自由」為名,行傷害他人之實。其後果即是被傷害者本身無法進行任何反抗,也無法追究任何責任。一個沒有責任的自由,其後果即是所有的罪惡,都可以假自由之名以行,但不承受相對的社會責任。
 這正如當初偷拍光碟曾流傳出一些名人隱私一樣。如果他們出之以公開的形式,署名出版。它也應該得到出版保障。但它要負起的即是被控告的法律責任。今天,非常光碟的言論自由當然應該得到保障,但它必須公開署名,為自己的言論負責。然而它卻宣告了行為者的不在。換言之,如果新聞局所言的「言論自由」之保障乃是基本人權,但在這個案例中,我們卻看不到被傷害者的人權,有任何一點點的保障。這難道是人權政府的做為嗎?
 政府所應該做的,因此不是大談「言論自由、公共議題論述」這種空話,而是為民眾追查出誰是光碟的製作者,誰是負責的人,讓受害者有追查法律責任的對象。這才是真正的保障人權。政府不這麼作,就是失職,並且在不自覺之間,成為共犯結構。
 此外,這一片光碟中的演員有沒有責任?這一次演員拚命哭訴遭到迫害,然而他們可以沒有責任嗎?我們認為這是說不通的。理甚易明,它是一個媒體,既受到言論自由保障,自然有言論責任。今天安迪也罷,王小芬也罷,他們都在光碟中散播了言論。不管這個言論是由於他是演員,所以只是照劇本演出,或者其本身的觀念,但整個的傷害行為、誹謗他人的言論,出自於他的口中,傷害已經構成了。演員可以生活不易,所以接工作而得到同情,但這個行為卻不能沒有責任。這正如記者在報紙寫稿子,必須負言論責任,而把不能責任都推給媒體;或如某人在報紙刊登誹謗他人的廣告,但宣稱他只是受委託,所以沒有責任,道理上是說不過去的。演員的情境可以同情,但責任不能不追究。否則就失去言論自由的意義。
 新聞局「言論自由」的原則沒錯,但他只說了前半段,卻遺漏了關鍵的「言論責任」。我們所不能不嚴肅指出的是,僅僅講自由而無責任,將讓社會以為不負責的言論是一種自由,到最後泛濫成一種無節制的人身攻訐、漫罵、傷害,都假自由之名以行。屆時,不管是言論自由、媒體都可能被視為與光碟一樣的貨色,被社會所唾棄。它所傷害的不僅是媒體,更是「言論自由」,這個無比莊嚴、無比神聖的天賦人權。
 是的,在言論自由的背後,所藉以支撐起來的基礎,恰恰是言論責任。這是一個民主社會對自由與人權不容混淆的分際。

網路言論的觸法問題

網路言論的觸法問題

按「讚」的意義

臉書有一個特別的功能,就是按「讚」,這個按鈕看似有趣,筆者認為它隱含著更深沉的意義。

現在的臉書使用者會有增無減的原因,或許是因為在這個時代的潮流下,人心越來越脆弱,我們流連在網路虛擬的世界,無疑有部分是因為逃避現實的世界,在塗鴉牆上無時無刻的抒發自己的心情、動態,而不斷的掛在臉書上的原因就是期待著別人讚聲連連以及留言,彌補自己在現實中的空虛感。

希望在臉書上能找到理解自己的人,殊不知在另外一個螢幕前的臉,正無奈的托著腮,以處理例行公事的態度,敷衍的幫每一個塗鴉牆的動態按讚與留言,因為,跟自己一點關係也沒有,只是按回去而已,大家都是用這種方式在維繫最基本的人際關係。

一定要知道的網路法律


看似自由、無邊際的網路空間,處處充滿法律風險。缺乏法律素養的兒童青少年,在網路上謾罵、非法下載、上傳偷拍的照片……,很可能觸法而涉及刑責。專家綜整出網路言論、智財權、線上遊戲、侵犯隱私等常見觸法領域,提醒家長和教師特別注意。
一、網路言論:青少年最常涉及「公然侮辱」與「誹謗」。
青少年在網路上涉及公然侮辱的原因形形色色,有的是不滿師長管教,有的出於感情因素,在網路或部落格上留言進行人身攻擊。甚至還發生有學生在網路上杜撰「XX老師與學生傳不倫之戀」的內容,引發媒體蜂擁而至到學校進行採訪,弄得受害老師身心俱疲。經過偵查,才發現原來是孩子不滿老師要他們罰站,上網編故事報復。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余啟民指出,時下青少年流行在部落格、聊天室或BBS(電子佈告欄)發表言論宣洩情緒,有時甚至與其他網友打「筆仗」。要是言論激烈涉及人身攻擊、辱罵,或是加油添醋傳播子虛烏有的事情,造成他人名譽受損,都可能涉及觸犯刑法第三○九條的「公然侮辱罪」,或是第三一○條的「誹謗罪」。刑法條文中,「公然」是指使不特定的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侮辱」則是指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貶損當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與地位。

網路毀謗罪相關法律知識


什麼是網路毀謗罪?
只要在網路上謾罵內容中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謗罪』或稱為『網路毀謗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網路毀謗罪成立的要件:
要構成毀謗罪,必須有要有《毀謗性的言論內容》(defamations content)內容、文本舉凡文字、圖案、姿/手勢、相關推論,還要有可資辨識的毀謗對象,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有外型描述、職稱、綽號、其他環境相關可辨識及可構成毀謗。甚至只改對象人姓名其中一字,只是看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一旦告訴成立即視違法,而當雙方各執一詞時,關鍵在於「誰負責舉証」;另外將毀謗內容傳給他人,也是違法的。
網路毀謗如何報案
1. 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比較有效率,提出告訴必須寫告訴狀,當然檢察官會把案件發交當地警察機關查這個帳號是誰在使用,你必須蒐集他毀謗侮辱你的文字,不過前提是那些文字構成犯罪。
2. 向當地警察機關查報案, 不過通常比較沒有效率, 所以還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較有效率。
3. 網路報案, 不過仍須親自去當地警察機關查報案領三連單。(網路報案網頁)
網路毀謗及恐嚇的法令
刑法第310條:「內容為:「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設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毀入或是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的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處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家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獲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一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上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以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

臉書按讚小心!「餅乾」程式追蹤恐洩個資


網路部落格撰文批評餐點不佳,是否構成犯罪?


寫美食部落格小心挨告!網友前往中壢一間新開幕餐廳消費後,在部落格圖文並陳批評菜色與服務態度不佳,結果店家罕見地對網友提出誹謗告訴。雖然網友已道歉,但其他網友紛紛撰文撻伐,指店家戕害言論自由,不排除發動抵制消費。
轄區中壢警分局日前已受理店家報案,轉由科技犯罪專責組調查網路發文位址,將傳訊偵辦。
這起因美食評論引發的消費糾紛源於「KIKI屋」餐廳六月試賣時,二名女性消費者登門點了鍋燒麵套餐,主食幾乎沒吃,大多喝飲料聊天。老闆林佩綺說,那天沒太多客人,二人聊天到九時才離開,因此特別有印象。
二人結帳時,抱怨餐點不好吃,林佩綺虛心表示菜色會再改善。沒想到,幾天後店內工讀生反應,網路上出現不利該店的部落格留言,她判斷就是當晚那二位女客所為,並懷疑不公正的美食評論是同業惡性競爭,才在網路散播不利謠言。
該部落格並非專寫美食,屬一般的網路日誌,部落格主用「遊記」敘述方式,圖文並陳評價餐點,並提出待改善的服務態度等,用詞多為「普通」、「味道淡」、「回流率應該不高」之類。林佩綺說,當初用詞更激烈,是事情鬧大,內容才稍做修飾。
有網友質疑店家侵害言論自由,林佩綺澄清說,不干涉網友評論,主因是部落格主未經她同意,便逕自拍照上網散布。事後她接到恐嚇電話,懷疑當初發文的人動機不單純,才提出告訴,保護自身權益。
她強調,這起誹謗與恐嚇告訴只是單一個案,絕非針對廣大消費者,也歡迎消費者在網路上評價。據了解,最早發文的部落格主已發文道歉,希望店家原諒,別讓她吃上官司。「KIKI屋」門口貼有兩張斗大的公告,註明:「請居心不良顧客勿光臨」、「勿聽信網路謠言,一切皆由恐怖分子自導自演」,不明究理者以為店家謝絕消費。詳細詢問才知網路言論,掀起意想不到的糾紛。


原文:網路部落格撰文批評餐點不佳,是否構成犯罪? 
網址: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news/cm127.shtml

少年仔,看過來,別以為這些不犯法!


網路匿名罵「不要臉」……
今年8月,35位新北市國中生被同班同學上法庭控告誹謗。起因是一位女生在圖書館被另外一位同學潑水,上部落格抱怨此事,竟然又被潑水的同學夥同其他34位同學,以「醜」、「不要臉」在網路上圍剿。後來這位在網路上被罵的同學心靈受創,家長憤而提起誹謗訴訟連告35位學生。後來,被告學生的家長,還有該校校長不僅公開在媒體面前出面道歉,兩造也在法院二度開庭,尋求和解的可能。
「人肉搜索」是正義的使者?
去年年底,台南一所國中傳出,5名少年深夜闖入校園掃射梅花鹿。學校公布監視器裡少年「殺鹿」畫面,網友義憤填膺在網路上流傳影片並企圖人肉搜索找到5名少年。但後來案情逆轉,5名少年是「救鹿」,驅趕攻擊梅花鹿的野狗。網友在網路上強烈抨擊,人肉搜索公布少年身分,造成當事人和家庭承受莫大壓力。
若以法律追究,未經過當事人同意即公布資料可能侵害隱私權和名譽權。若是造成當事人因此被退學或是解雇,可能侵害受教權或是工作權,必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網路言論全部自由?
網路上因為匿名,孩子會錯以為什麼都能說、都不必負責,但網路上的言論也是有界線的。數年前,新北市一位13歲的國中女生,架設了完全自殺網站,鼓吹和提供自殺相關資訊,後來被警方查獲,以「刑法」加工自殺罪嫌移送法辦。
原文:少年仔,看過來,別以為這些不犯法! 

  • 2011-12
  •  
  • 親子天下雜誌30期


  • 網址:http://www.parenting.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28463



  • 網路拐彎,沒髒字也涉誹謗~


     中國時報【陳界良╱台中報導】 20121022 上午5:30.. .
          社群網站發達,加強了人際間聯繫,但也因網路言論自由,躲在電腦前放肆言論,導致公然侮辱、誹謗案日益增加,除網友常用的「腦殘」、「廢物」等習慣用語會觸法外,即使拐彎罵人、不帶髒字,也有觸法之虞。
          隨著社群網站興起,各法院受理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案件越來越多,已成為網路犯罪的重要項目。上網幾乎已成全民運動,尤其是年輕學子經常掛在網路上,經常透過社群網站、交友網站、論壇或部落格等發表言論,衍生出不少網路誹謗案件。
          除「三字經」等明顯具有侮辱意涵外,「腦殘」、「白癡」、「瘋狗」與「廢物」等是很多網友在網路上的習慣用語,這些都會觸法。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指出,這些字眼都有貶低人格之意,涉觸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可處一年以下徒刑。
          一名女子去年在臉書上,對先生的外遇對象留言「小三的小孩叫三小」、「臭三八」等,被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卅天;巫女與李男在拍賣網站上發生交易糾紛,巫女在留言板上稱呼「白目的 李 先生」,李男也以「狗爛毛」等回應,兩人互控侮辱,都被起訴。
          不帶髒字罵人,也可能構成侮辱與誹謗罪,南投一名男子罵某女子「你兩顆奶就可以夾死人」,被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劉男在社群網站上貼文,以「難道他是齊國的人」來影射親友的一名男鄰居有「齊人之福」,被地院判處五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台中一對兄弟吵架,哥哥怒斥弟弟說「你以後不要來我家」,弟弟不甘示弱回應「我又不是垃圾,怎麼會來垃圾堆裡。」經哥哥提告,弟弟被起訴。此外,某婦人罵人「妳是吃屎長大的」、「妳女兒有這樣的媽媽是她的不幸」等,被法官判賠對方三萬元。
          行政院副院長江宜樺今年在台中參加大學畢業典禮,有感而發地表示,許多年輕人在網路上,常因立場或看法不同,動輒給人冠上極負面、傷害或歧視的字眼,如「腦殘」、「白癡」等網路習慣用語,實在不值得鼓勵,有不同的意見應理性交換意見,大家應多一點包容與尊重。

    原文:網路拐彎,沒髒字也涉誹謗~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tee-pro/article?mid=83660&sc=1


    鄉民自負文責 PTT言論無極限


     一九九五年夏天,在台大資工系學生杜奕瑾的發想下,台灣BBS霸主「批踢踢實業坊(PTT)」在台大宿舍誕生。無人預料到,五年後網路泡沫化,各大知名網站哀鴻遍野,不以營利為目的的PTT不僅存活下來,更日益茁壯,註冊人數至今已暴增至一百廿多萬人次,並發展出一萬五千多個看板,成為年輕人網路言論自由象徵與眾多話題根源,去年底甚至發行了高達五萬多張的聯名卡。
         台灣歷經「警總時代」的新聞檢查,網路論壇的言論自由,則誕生在民主自由樂土。「網路言論的檢查,在每個使用者自己心中,不在我們管理端!」PTT新聞發言人陳奐宇指出,網路不同於其他傳統媒體,報紙雜誌有版面限制,電視call in有時間限制,不同立場的不適當言論,報紙可以丟稿、電視可以掛掉電話,但網路必須有最大的自由發言空間,「我們不做預審,實際上也做不到預審,言論自由更不該建立在預審制度上!」
         「你愛怎麼講是你的自由,但你必須承擔風險!」陳奐宇強調,和其他帶有商業性質的網站比起來,PTT連事後審查也是採取較為寬鬆的認定,管理者只審兩個要件:一,是否明顯人身攻擊、惡意毀謗;二,是否故意洩露他人個資。超過這兩個界線,或者是明顯有拉廣告嫌疑,「這樣的文章很難存活兩個小時,我們會馬上刪除」。
         前年五都選舉激戰時傳出,行政院發函教育部轉文給台大,要求限制PTT的政治言論。陳奐宇笑說,「有嗎?沒在理會耶!」PTT是非營利單位,唯一對其有影響力的是校方和政府單位,「但原則上我們能擋就擋,公家單位來公文,我們會評估是否處理,例如違法事項一定處理,包括違反著作權、勞基法、菸害防制法等,或使用者之間訴訟行為,警察局、檢察官或法院來函,我們就會給資料!」
         「網路言論可匿名,很自由,但沒秘密,人人都要為自己負全責!」陳奐宇說,原則就是這麼簡單。
    原文:鄉民自負文責 PTT言論無極限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101/112012053100504.html




    微博言論有了法律尺子


    一審法官:網友説一些出格、過激的言論,是很正常的。網路上的言論有一定的“豁免權”。
      二審法官:這個案子的判決,旨在樹立規則,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
      儘管判決結果不一樣,但一審二審的法官都在探索微博言論自由的邊界,用法律秩序來維護公民的言論自由。
      8月25日,當被公眾稱為“微博第一案”的二審判決生效之時,微博言論自由的邊界,也同時被加以確認,並以判例的形式,首次出現在司法實踐中。
      二審法官張曉霞在判決書中寫到:“個人微博作為一個自由發表言論的空間……為實現我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提供了一個平臺。”同時,“涉及批評的內容,還往往起到了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因此,二審法官稱,這個案子的判決,“旨在樹立規則,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
      “合議庭在判決之前就考慮到,不能讓這個判例成為微博言論自由的阻礙。”此案的一審法官李穎説,“微博是一個公民言論自由的新興平臺,但是,微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此案就是要界定微博上言論自由的邊界。”
      其實,早在微博初現之時,公民言論自由權與名譽權的衝突就此起彼伏。特別是一些影響力較大的“公眾人物”或者“意見領袖”的言論,往往引發一場場“口水戰”。
      “微博第一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當事人之一週鴻祎,是IT業知名人士,另一方北京金山安全軟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山),也是IT業中的知名企業。2010年5月25日至27日間,周鴻祎分別在新浪微博、搜狐微博及網易微博,連發數十條直指金山的微博。隨後,金山將周鴻祎告上法庭,指認其所發微博中,有40余條“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和商業信譽”,請求法院判令周鴻祎停止侵權,撤回相關微博文章,在指定媒體公開致歉,承擔1200萬元的經濟損失及公證費用等。
      而被告周鴻祎則辯稱,他是在“履行公民監督、批評指責的正當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更未給原告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今年3月,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達了一審判決書,支援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周鴻祎敗訴,應當刪除20條微博,並公開致歉,承擔包括公證費在內的經濟損失8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提起上訴。終審判決結果為,周鴻祎只需刪除其中兩條微博,賠償金山5萬元。而其他博文內容“尚未達到構成侵犯名譽權的程度”。
      “儘管判決結果不一樣,但一審二審的法官都在探索微博言論自由的邊界,用法律秩序來維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終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名法官稱。
      網路上的言論有一定“豁免權”
      自微博問世以來,引發的各種問題就接踵而來。據統計,截至今年上半年,中國已有近兩億名微博用戶。
      今年3月,台灣藝人大S和內地商人汪小菲在三亞舉辦婚禮。記者不能進入現場,但多位賓客通過微博,對其婚禮進行直播,其中就包括知名IT人士張朝陽。
      後來,婚禮的主角通過法律事務所向張朝陽發出律師函,稱對方未經授權,將婚禮偷拍照片傳上搜狐微博,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等,要求對方公開道歉。
      但張朝陽在其微博上發表聲明稱:“我不認為我的行為在法律上及朋友道義上有什麼過錯,所以既不認錯,也不道歉。”他還認為,“微博這種新興自媒體的媒體屬性還沒有被正式定義,自己發著玩也不是什麼大事兒。”
      8月初,藥家鑫之父藥慶衛就張顯因微博言論不當對其構成名譽侵權,向法庭提起訴訟。
      在沸沸颺颺的“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立案後,受害人張妙的家屬代理人張顯,利用微博發佈了一些關於藥家鑫及其家庭的資訊。這些資訊,在藥慶衛看來,有“很多不實”的地方,同時也“惡意中傷”了藥慶衛本人。
      類似的事情還有很多。網路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間的衝突也越來越突出。
      今年年初,北京市海澱區法院為“統一司法執法尺度,構建和諧的媒體發展新環境”,對1998年至2010年該院受理的媒體侵權案件進行了統計。李穎參與了該項課題,併為該課題的執筆人。
      在統計中發現,前3年,海澱區法院共新收媒體侵犯人格案件29件,但隨後的5年,案件數量增長到168件,最近的5年,則增加到286件。
      新興的網路媒體(包括部落格、微博、手機、QQ、MSN等)侵權案件所佔比重也呈上升趨勢。自2005年以來,新興的網路媒體侵權案件所佔比重在2000年前僅為17%,此後5年快速上升到29%,近5年則激增至72%。
      這次調研還發現近年媒體侵權案呈現出的一個新特點:在勃發的網路侵權案中,出現了當事人通過維許可權制對方言論自由的情況。不少案例中,原告常常在網站上撤下對其不利的網友評論文章後就撤訴了。
      “有些原告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讓網站、媒體迫於訴訟的壓力‘封口’,刪除批評言論,侵犯名譽權訴訟可能被濫用為限制言論自由的手段。過低的訴訟立案審查標準,可能成為當事人通過訴訟壓力迫使媒體、公民放棄輿論監督和質疑批評權利的隱患。”
      李穎曾審理優酷公司訴酷6公司“侵犯名譽權”的案子。在這個案子中,優酷指稱酷6在網站上開闢評論專區,並保留一些針對優酷的“辱罵性言論”,是“放任網友侵權”。
      “在這個案子中,對於網友的評論,法庭是持寬容態度的。”李穎説。在判決書中,合議庭並沒有支援優酷公司提出的要求酷6公司刪除相關網友評論,並就此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除非優酷公司“能夠證明存在網友借機誹謗、詆毀情形的存在”。
      判決書中還寫道:“網路用戶有針對網站的節目、運營情況、風格以及盜版、正版情況發表相關評價、批評甚至發泄不滿情緒的言論自由,網路服務提供商對此應有一定的忍讓和承受能力。”
      其實早在本世紀初,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遊振輝就網路立法接受採訪時就指出,立法總的指導思想應該是“有利於網路發展,有利於資訊傳播,符合言論自由的大趨勢,採取相對寬容的規則”。
      這也是李穎所追求的。她主張,對網路中的言論應採取相對寬容的態度。
      “網友説一些出格、過激的言論,是很正常的。網路上的言論有一定的‘豁免權’”。
      尋找平衡點
      從一開始,一、二審法官就在尋找言論自由、媒體輿論監督權與名譽權之間的平衡點。
      在她執筆撰寫的那份《海澱區人民法院關於媒體侵權案件的調研報告》中,她總結道,在2000年前,“法院過於側重名譽權的保護,而忽略了與公民言論自由、媒體輿論監督權的平衡”,因此廣受學者詬病。
      令她感觸最深的是海澱區法院在上世紀末審理的一個電腦公司訴消費者案。
      1997年,被告王洪購買了一台恒升牌筆記本電腦。因維修費用王洪與電腦公司産生分歧。王洪數次討説法未果,便在網路上發表《請看我買恒升上大當的過程》。同時,他還在網路上設立名為《聲討恒升,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個人主頁。
      而後王洪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歷數了恒升筆記本電腦的種種弊端。恒升公司便以王洪及媒體侵害其名譽權,提起訴訟。
      此案由海澱區法院一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一審二審後,王洪皆敗訴。
      案子的審理結果立即招致一些負面評價,認為兩級法院此舉“限制了公民言論自由權”。
      因此,在面對新興媒體侵權案的司法實踐中,李穎極力避免自己成為“阻礙言論自由的‘急先鋒’”。她在報告中寫道:“我們越來越多的判決傾向於從私權保護與促進社會進步、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綜合考慮。”
      接手“微博第一案”後,李穎查閱了大量資料,還多次和自己的同事、同學、老師等進行探討。她還以網名註冊了微博,查看微博的資訊。
      最終她找到了一個“度”。
      這個“度”體現在一審判決中。李穎在判決書中寫道:首先應該注意到“微博的特點和微博上言論自由也應受到合理限制這一前提”。在微博上,當言論自由與他人利益發生衝突時,應進行“法益衡量”,“綜合考量發言人的具體身份、所發佈言論的具體內容、相關語境、受眾的具體情況、言論所引發或可能引發的具體後果加以判斷”。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曾多次與李穎探討。朱巍多年來一直從事網路侵權的研究工作。在判決書下達後,朱巍還多次讚賞其判決找到了公民言論自由權與名譽權之間的平衡點。
      “這個平衡點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各種權利在相互博弈,但是並沒有結果。這個時候就需要法官找這麼一個點。向左,就會傷害公共利益或表達自由,向右就會傷害到公民的其他權利。”朱巍説。
      二審主審法官張曉霞也為此註冊了微博賬號,用以了解微博的動態。這名法官還曾多次和同事溝通,力圖尋找平衡點。這名法官介紹説,合議庭在審理此案時,也在力圖避免使言論自由受到阻礙。
      微博是個好東西
      微博從一誕生開始,就毀譽參半。
      從“郭美美”到“盧美美”,從“微博打拐”到“免費午餐”,無數人參與,無數人援手,使得許多本不易完成的事情變得切實可行。朱巍評價説,這個“自媒體”,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圍觀改變中國”。但是,他也看到,“很多人不會使用這個權利”,甚至有一些虛假的資訊,以至於微博上的資訊“真假難辨”。
      不過,審理“微博第一案”的法官們看到了微博的更為積極的力量。
      在終審判決書中,法官寫道:“微博對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每個網民都應該維護它,避免借助微博發表言論攻擊對方,避免微博成為相互謾罵的空間。否則人人都有可能被他人微博所侵害。”
      “微博是個好東西。”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名法官感慨道。
      李穎也看到了微博的這種積極力量。她也在判決書中鄭重寫道:“個人微博的特點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臺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體,因此相比正式場合的言論,微博上的言論隨意性更強,主觀色彩更加濃厚,相應對其言論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寬。”
      不過,在一些法律人看來,這一判例的意義並不值得過分看重。一名法學教授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説:“中國不是實行判例法制度的國家,一個案例能對網路環境起多少作用?”
      朱巍卻不這麼認為。他説:“判例可推動立法”。
      讓李穎高興的是,這個判例,已經由北京大學的一名老師帶到培養未來法律人的課堂
    上。
    原文:微博言論有了法律尺子
    網址:http://big5.qstheory.cn/sh/shsy/201109/t20110907_108558.htm




    網路言論無法管?


    網際網路發展一日千里,無邊無際的連結,在家中看到全世界,但是在這樣蓬勃發展的網路世界裏,常常發生侵權行為,例如亂用他人名義發E-mail,或散播他人的照片或地址電話,甚至有名的MP3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直接提供網路下載音樂,被美國法院判決應賠償巨額罰款等,這些都是網路在迅速發展的過程中,因為掌握了網路無國界及難以追蹤的優點也是缺點,大量的侵權行為就在網路上肆無忌憚展開的結果。你有被侵權過嗎?如果你看到自己的照片被人放在徵友網站上寫得不堪入目,會有什麼樣的感覺?如果你辛苦寫出的文章被人刪刪改改甚至完全冒名發表,會不會生氣?如果你公司的商標被貼在某人的網站,是不是會造成消費者誤會而影響商譽?網路的超連結功能打破了傳統的法律觀念,也顛覆了人類對於私權的尊重,網路犯罪,駭客入侵,網路成了對於資訊流通最好的媒介,卻也成了智慧財產廉價化的罪魁禍首。
    網路侵權最常見的大概就是所謂黑函誹謗,一封E-mail可能傳給數百人甚至數萬人,一個留言版可能有數十萬人至數百萬人看得到,所以就有大量受到不平之冤的人利用網路的流通性作為舒發情緒的工具,例如就有失戀的大學生把女友形容的十分不堪,甚至利用她的帳號及密碼上網公開徵求一夜情,或在留言版說她生活浪蕩等,這類的黑函,或許收到信的人不會在意,但是事實上已構成了刑法的誹謗罪,可是因為很難找得到元兇,當事人也不見得知道或提出告訴,所以很多的黑函充斥在網路上也就不足為奇了。但是有人故意破壞他人名譽,故意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也有被查獲後不乏被判刑的例子。
    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必需主觀上有誹謗的故意與散佈於眾的意圖,也就是指行為人對於其指謫或傳述的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狀況有所認識及了解。
    而例外的是,刑法第三一一條規定下列行為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只有在上述的情形下才可以免責,但是如果你能證明所說的是事實,當然不會有事,如果只是合理的懷疑,而對方又不是公眾人物,而影響私德的話,就很難說是無惡意的了。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而所指的事實是不實的話,就可能構成誹謗罪,如果不是指謫具體事實,只是漫罵而已,就不是誹謗,而涉及公然侮辱(例如上網罵校長變態)。而什麼樣的狀況是誹謗?例如:ABBS站上寫了一封不實內容的文章,對B人身攻擊,說 B收了多少包商的黑錢,並指證歷歷,C看到後覺得很好玩,就將文章貼到別的BBS站或留言板上,讓別的人也看到,AC的行為,都構成誹謗罪,甚至C是用文字的方式轉貼,可能還構成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的加重誹謗罪。如果B提出告訴,AC都會構成犯罪,你喜歡轉貼或轉寄文章嗎?小心網路誹謗罪上身!

    原文:網路言論無法管?
    網址:http://www.foresight-law.com/zui-xin-xiao-xi/wangluyanlunwufaguan





    網路言論法律責任

    在現今網路發達的年代,部落格與電子佈告欄(BBS)甚為流行,台灣最大的BBSPTT同時上線人數更高達10~13萬人。在網路上,因為面對的是虛擬id,有時言語容易超越平常之尺度,造成他人的不快。

    言論自由雖然為憲法所保障,但為維護他人權益,憲法保障之權利仍可以法律限制,網路上也不例外,因此網路上的言論也當然受法律約束,因此大家仍應注意網路使用禮儀,不能恣意謾罵,造謠生事,否則仍有觸法的問題。網路上常觸法之言論,莫不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與第310條誹謗罪,兩者區別在於涉及事實與否,如果只是抽象的謾罵,不涉事實真偽,則是侮辱而非誹謗。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客體,皆須是得特定之人,不特定之人並非公然侮辱及誹謗的客體,不特定之人,比如:台北人、藍丁丁、綠吱吱等等,都是不特定之人,因此大家如果仍想發洩情緒,仍應注意相關的法律規範,避免使用特定對象之用語。

    此外,即使用代號稱呼,仍有觸法之虞,在板橋地方法院97簡字第810號判決,被告以「數字太太」、「花紋動物」稱呼,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以僅涉私德,判處有罪。

    依刑法第309~311條之規定,對於公共事務或可受公評之事,言論尺度是較為寬鬆,實務上之判決也是如此,因此網路使用者若欲將生活周遭的私事po在網路上發洩,仍應注意相關法律責任,莫逞一時之快而誤觸法網。

    *相關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原文:網路言論法律責任

    網址:http://www.justuslaw.com.tw/news_detail.php?class=61


     

    網路人身攻擊訴訟 律師:須負言責


    【台灣醒報記者蕭介雲報導】近來發生多起網友因為網路留言不遜,一告數十人乃至上百人的興訟事件,律師姚思遠受訪時強調,網路發言與公開場合發言,所要負的責任「完全一樣」;資訊社會研究學者周韻采也表示,網友必須重新思考,即使網路匿名,也必須對自己的言論負責。他們推測,未來這類訴訟會愈來愈多。
    近來在PTT醫療版,為了一個「生薑能不能治脹氣」的問題,竟引發網友一口氣控告57名網友,還有軍旅版因當兵的網友,抱怨被譏「快把地上菜蟲撿一撿」等���憤而將相關留言網友全部提告。立委黃偉哲日前特別為此召開記者會,質疑濫訴不但耗費國家資源,同時有心人士可能藉此牟利。
    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受訪時指出,網路雖然具匿名性,但是統統都查得到,法律對於誹謗、妨害名譽都有明確構成要件,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被辱罵的網友確實也已公開受到傷害。
    「台灣是個壓力很大的社會,」姚思遠表示,往往發言挑釁當事人沒有踰越法律,但被刺激的人的反應反而踰越法律,這種情形在舉證時可以向法官說明,有可能減輕量刑,但很少因而免責,而和解金也是法律救濟的機制,只要不是濫告,社會應予尊重。
    PTT、BBS乃至網路討論區常見網友論戰,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尤英夫強調,網友在發表言論時,要盡量避免指名道姓的進行人身攻擊,但誹謗必須要有明確條件和事實,只要有根據和正當理由的回應,應該都沒有違法問題。
    尤英夫說,最高法院的言論自由判決,已慢慢趨向開放,只要善意、理性,且有根據和正當理由,不涉人身攻擊,都可以進行批判和討論,被告時,也不要怕跑法院或嫌麻煩,因為興訟要看事實證據判決後,才知道誰輸誰贏。
    「網路偏差言論行為要被矯正,虛擬網路空間與實體世界一樣,都必須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元智大學資訊社會研究所副教授周韻采強調,大家必須重新思考,網路上發表言論,也是要受到相關法律的規範。
    針對有人故意刺激他人再提告一事,周韻采也說,如果民眾遇到網友有刺激性的言論,不要因為被激怒而罵人反擊,可以先去備案,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原文:網路人身攻擊訴訟 律師:須負言責

    網址:http://karlbe57.pixnet.net/blog/post/1266780








    網路發表言論,務必注意分寸!


    最近,一位五都改制前即在高雄縣教育界任教職的劉姓人士,因為平時對看不慣、值得公評的事項喜歡在網路上爆料,贏得「爆料天王」的美譽。改制後在新五都之一的高雄市教育界中,照常不改其志,深受「粉絲」高人氣的支持。前些日子,這位「天王」又對當地的高雄中學將輔課與正課混合安排提出批評,認為這樣作法不當,而且有違規定。這本是一件為學生課業著想的善意批評,如認為批評者昧於事實或者難以通盤接受,由學校當局提出說明就可以了結,不意此舉竟惹惱了年輕氣盛的雄中學生,認為劉姓人士的言論,對雄中是一種不友善的挑釁,在網路與個人的臉書上,以及雄中的BBS站為文,對批評者肆意作人身攻擊,部分文章中甚至帶有不雅的性器官名稱。這對劉姓人士來說,也是一種難以忍受的侮辱,揚言如不道歉,要對為文者採取法律行動。消息為部分學生與家長聞知後,自覺行為有逾分寸的學生,願意出面道歉而告落幕。
    不意一波方平,另波又起,部分雄中學生再以「捍衛學校」作為理由,在網站為文攻擊劉姓人士,這次除延續前次凌厲的攻勢用粗言辱罵以外,有人更變本加厲,揚言要輪暴劉姓人士的女兒,而且附帶公布了他女兒就讀的學校與班級。這項舉動可惹火了劉姓人士,指雄中學生作出「作為一個父親不能容忍」的事。聲言在上週五也就是四月二十九日以前,校方與學生若不道歉,他就要採取法律行動!劉姓人士所下的哀的美敦書最後期限已經過去了,媒體上還未出現這件紛爭終止的報導。個人非常期望這個紛爭有個皆大喜歡的結局,也就是劉姓人士贏得他所要的面子,這些出類拔萃的明星高中莘莘學子,也得到書本以外,有錢都無處買的人生經驗。尤其是沒有了外在是非來紛擾,可以安心把書唸好,創造出自己未來光明的前景,才是正著。
    萬一雙方意見無法集中,那只有走向法律解決的途徑。像這些各執一端,糾纏一處的紛爭,法律解決可以分成民事與刑事兩方面,不過,只注重民事未必解決了刑事,解決了刑事也未必能一併解決民事;有時必須民事與刑事雙管齊下,才能萬事OK。
    一場小小的紛爭,怎麼會引發這許多的法律問題?這裡特別就這些疑點,一一作出說明:首先要談的是刑事問題:喜歡在電腦的鍵盤上敲敲打打,把自己內心要說的話,或者是喜、怒、哀、樂的情緒,化為文字整理成文章的人多的是,為什麼有的人相安無事,有的人卻引來刑事責任?要說明這個疑點很簡單,就是文章放置的位置問題,如果整理出來的個人意見的文章,只是存儲在自己的私領域,像日記本之類內,供自己欣賞、參考,或者是將文章寄給少數的特定知心好友,分享自己內心世界的漣漪。縱然在文章中把自己不喜歡或者意見相左的人痛罵得一無是處,因為文章還停留在自己的私領域,沒有對外公開發表,對方雖然神通廣大,知道被人痛罵這回事,除了恨得牙癢癢地外,也是無可奈何!如果在電腦上打字完成文章以後,順手按一下滑鼠,把文章由線上傳到網站登出,不論登出的網站是BBS、或者是「臉書」、或者是其他網站,而這些網站只要有電腦設備的人,都可以隨意上網進入瀏覽,甚至可以下載或轉貼,毫無隱私可言,所以屬於公然的性質。如果登出的文章,內容並非針對某種具體事實,只是對準某特定人士肆意謾罵,對被罵的人的人格加以侮辱。藉著文章罵人的人,雖然情緒得到舒釋而爽到極點,可是也要調整心情,去面對受到辱罵的人,藉著法律的力量進行反撲。因為公然侮辱他人,是刑法第三零九條第一項所定的犯罪行為,法定本刑是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的罰金。刑罰雖然不重,但也會在人生的歷程中,留下難以消除的犯罪紀錄。
    上網登出的文章,內容是在指摘或傳述具體的事實,而不是空洞的謾罵,所指摘傳述的具體事實,且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選擇在網路上登出這些文字,目的是在散布於眾,要就是讓多數的不特定網友,都能見到自己的「傑作」。綜合這些舉動,便與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的散布文字加重誹謗罪的犯罪要件相當,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誹謗罪與上面提到的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都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以前,是可以由告訴人撤回告訴的。告訴一旦被撤回,所提告的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實,因為失去了追訴條件無法繼續進行。所以有時退一步想,便會海闊天空!何必為那些虛無縹緲的事實,爭得面紅耳赤呢!
    依新聞報導的內容來看,上網罵人的學生,在網路發表的文章中,表明要輪暴劉姓人士的女兒。這部分看起來只是說說而已,沒有進一步動作。但揚言輪暴他人,是侵害他人身體的害惡,而且將這種害惡上網公然昭告天下,自屬恐嚇他人。被恐嚇的人與她的法定代理人聞知以後,內心感到恐懼,應另行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罪,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而且這罪不是告訴乃論,經人提告後縱經和解也無法撤銷。不過真心悔悟的人,執法者是可以考慮從輕發落!
    其次要談的是民事責任問題:公然對他人謾罵與誹謗,是對他人人格的貶損。人的名譽受到侵害,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與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都規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還可以要求法院作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原文:網路發表言論,務必注意分寸! 台灣法律網
    網址: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73007&article_category_id=1147&article_id=97651





    避免於網路發表不當言論‏


    為避免學生於網路發表不當言論,因而涉入社會糾紛,甚或遭受訴訟之累,懇請各位導師協助宣導所屬學生注意下列事項:
    (1)網路漫罵或指摘等行為,比當街衝突或漫罵更加容易留下證據,現在檢警機關已經可以從google、部落格或facebook等管道取得物證,同學千萬不要以為電腦已經鍵入或已經刪除的資料不會留下證件。而且常常同學不只容易犯下誹謗罪,更有可能還再犯有恐嚇罪(例如咒罵對方全家死光光)或散播性交易、性訊息等違反青少年防治法等刑責。
    (2)對有指摘、攻擊等他人電子郵件,不要以為沒打開看,而只轉寄或PO文就不會有事,其行為同樣犯有誹謗罪。
    (3)一旦學生接獲指控或控告時,先別指摘回去或自己恐慌。可立即向學校尋求協助包括法律諮詢、心理輔導等。
    (4)如果學生陷入網路言論訴訟時,不要放棄和解機會!即使事件發生進入協商階段,而對方獅子大開口要求鉅額賠償時,也先別恐慌或放棄,學校仍可以提供相當協助,幫助說服對方減少金額。或者檢察官會依學生身分、和解誠意、和解條件考量最後的決議!

    原文:避免於網路發表不當言論‏
    網址:http://www.wretch.cc/blog/aj9744a/34346106




    網路言論要負責 學務處研討會探討法律議題

    網路言論要負責 學務處研討會探討法律議題



    大學生涉及網路言論糾紛案例越來越多,學務處21日舉辦「大學生網路言論訴訟案件之處理與輔導研討會」,增進行政人員法律及實際判例認識,進一步建立校園中處理訴訟案件的標準流程與輔導能力,吸引校內外超過百位學務人員參加。
    法科所助理教授李治安首先分享「大學生網路不當言論之案例與規範」,他提醒,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須兼顧他人的基本人權,一旦觸犯相關法律也必須面對相關民刑事責任。網路與現實生活一樣受法律規範,而網路傳播快速的性質,更增加了使用者觸法的風險。
    法務部檢察官林宗志指出,現實社會中許多毀謗案件若缺乏記錄或證人就難以舉證,相對網路訊息一旦傳送就無法收回,加上現在辦案的技術已經可以完全追蹤網路上的各種互動與對話,「網路具有匿名性」並不是正確的觀念。
    除此之外,網路上的發言,即便是信件、隱版或是鎖碼都被視為具有公眾性質,足以構成證據。林宗志建議,學生若不小心觸法,應以理性態度誠實面對,爭取和解、緩起訴、緩刑,以避免未來的相關後果。
    專題演講之外,研討會也舉辦座談,邀請曾經面臨訴訟事件的同學分享自身經驗。會中各校學務工作相關人員共同討論學校如何確認「檢調單位」的真實性、檢調單位要求學校提供資料的適法性等議題,也分享如何鼓勵同學參與網路法治教育宣導經驗。
    學務處課外活動組長白中琫表示,因電腦及網路的使用習慣,網路言論訴訟成為大學生常見的問題,一旦牽涉訴訟案件,對於同學的身心都是極大的負擔。除了舉辦學務人員研討會外,課外組每學期也將舉辦網路言論訴訟宣導演講,期待建立同學們網路言論法治正確觀念,避免網路言論訴訟。

    原文:網路言論要負責 學務處研討會探討法律議題
    網址:http://2007.nccu.edu.tw/news/detail.php?news_id=2975








    臉書按讚可能挨告 菲新法惹議


    菲律賓總統艾奎諾三世最近簽署的電腦網路犯罪防治法,因被指控威脅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而引發爭議,有參議員指出,就連在臉書上按「讚」都可能惹官司上身。

    艾奎諾三世12日簽署「2012年電腦網路犯罪防治法」,希望藉以填補打擊網路犯罪的漏洞。然而,新法納入刑法的誹謗罪,引起菲國新聞媒體機構、言論自由倡導者、法律專家及網民的猛烈抨擊,稱這是對言論自由的「事前限制」。 根據新法,網上誹謗的刑期最高可達12年。 菲國參議員金哥納(Teofisto Guingona III)今天說,新法對誹謗的定義太廣泛模糊,在「推特」上貼文,或在網路上分享文章,甚至只是在臉書上按讚,都有可能挨告。 法律專家也警告,即使新法沒有追溯力,但基於網路上的舊文「依然存在到今天」,因此作者還是可能吃上官司。 國際組織也加入聲討行列。人權觀察組織、國際記者聯合會各自發表聲明,譴責新法侵犯了菲律賓人民的言論自由權,違背政府對人民承諾的「透明化」。 人權觀察組織亞洲地區主任亞當斯(Brad Adams)說,社交網路的使用者以及其他喜歡在網上貼文的網民,一旦遭包括政府官員在內的讀者提出誹謗控告,將面臨長期吃牢飯的風險。 亞當斯指出,「所謂的誹謗性言論,不論是否在網上發表,都應被視為民事事件,而非刑事行為」。 自新法頒布後,已有人向最高法院指控新法違憲,此外,一群自稱為「菲律賓無名氏」的網路駭客,26日襲擊了多個菲律賓政府網站,相關網頁全部變黑,且植入反對口號。 但總統府馬拉坎南宮今天表示,新法是經過國會審議通過立法,馬拉坎南宮將會繼續支持這項新法。

    [other]     
    釋617號:異常言論應予保障。僅能在符合比例原則之下,在必要範圍內限制之。
           
    本號解釋認為:「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惟為貫徹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原文: 網路言論自由界限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2/8400

    言論自由保障與否?

    有三名逃犯闖入希爾家,劫持其妻兒近19小時,後來此一事件被改編為戲劇,內容誇大、與真實事件有許多不同,但卻令一般民眾誤認戲劇內容為真實,致希爾家人二度傷害、不堪其擾,後來造成希爾太太自殺身亡。

    對於希爾案,媒體主張「希爾事件」為「一切大眾或一般人感興趣的事(public or general interest)且戲劇為藝術作品,主張應有言論自由

    對於希爾案,美國大法官哈藍進一步主張:言論若有「無法澄清謊言的危險」時,即不應受到保障

    原文: 網路言論自由界限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2/8400
    [Backing]

    KUSO的影音著作,固然有其藝術性、創造性、獨立之著作權,應予保護,且享有言論自由,但當KUSO作品是改作自他人已發表之著作時,在著作權法上,已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就KUSO作品而言,原作者固然可以主張對於該作品有一定之權利,但就改作自原著作而言,KUSO作品之作者已侵犯原作者之改作權,應依法處罰,兩者可以併存,並不矛盾。

    原文: 網路言論自由界限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2/8400

    廖小貓事件

    KUSO無罪?

    五都選舉將於十一月底進行,上週發生兩起與選舉有關的言論自由底線的事件。一是網友改編臺中市長候選人胡志強的競選影片,由於內容嘲諷,引起臺中市地檢署關切,網友認為是網路版的「白色恐怖」。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由年輕支持者為胡自強拍攝的《Hu's girls》短片,因風格獨特,引發網友熱烈討論。網友廖小貓將短片改編,穿插酒店廣告後、配上字幕,反諷臺中市色情業氾濫。地檢署表示,網路影片可能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等,並意圖使他人不當選。若當事人提告,檢方就會偵辦。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竟成為壓抑言論自由的利器!

    控華航黑心剝削 前機師遭起訴 2011-11-09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PCS】 
       
    一名被華航解雇的甘姓機師,多次在網路和媒體上公開批評華航飛安的問題華航認為,這些言論已涉及誹謗,因此對這名機師提出告訴,以捍衛公司名譽。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今天將甘姓機師依誹謗、加重誹謗等罪嫌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現年四十七歲的甘姓男子,先前在華航擔任機師。由於他在民國九十八年三月間,連續三天未依公司規定請假而無故曠職,隔一個月,公司開會決議解雇甘姓機師。
         他一被解雇,馬上在台北市東吳大學城區部、桃園縣住處等地,多次以「巴士大叔」名稱,在部落格和新聞媒體上爆料「華航包庇飛安、剝削勞工黑心企業」等足以損毀華航名譽的言論,所以華航隨即對他提出告訴。
         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謀信說。北檢去年調查認為,他發言目的在於評論飛安問題、攸關公共利益,所以沒有將他起訴。
         但華航不滿提出再議,北檢重新偵辦後,檢方認定像是「黑心企業、剝削勞工」等用詞已踰越必要的範圍,所以這次才起訴。

    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據澳洲《每日電訊報》11月15日報導,美國密西西比州37歲男子帕特裏克‧拉夏恩‧金(Patrick Lashun King)因曾向便衣警察出售6張盜版碟被捕,被判15年監禁。美國目前正加強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行為。金已經承認犯有6項出售盜版材料的罪行。他被捕後,盜竊智慧財產權特遣部隊(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ft task force)成員在其家中發現10000多張盜版光碟和用於製造盜版材料的設備。檢方調查,金曾於1995年襲擊執法官員,2003年因出售盜版CD被判刑。密西西比州總檢察長吉姆‧胡德(Jim Hood)說,現在任何人在密西西比州出售盜版產品都該知道他們將被逮捕,並面臨嚴厲懲罰。美國唱片業協會副主席布拉德‧巴克爾斯(Brad Buckles)讚揚總檢察長堅決打擊盜版的行動。他說,這起案件證明,侵犯智慧財產權在密西西比州將受到重罰。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


    聯邦通訊委員會(FTC)10日表示,該委員會正在調查廠商是否透過手機軟體蒐集兒童個人資訊,並與廣告客戶和資料仲介商分享兒童個人資訊。行動通訊應用程式(mobile app)可取得的兒童個人資訊包括兒童住處、電話號碼,其友人資訊,以及其他資訊。FTC表示,大部分行動通訊應用程式市場由蘋果電腦和谷歌(Google)經營的商店操控,而此市場因為缺乏監督,堪稱「數位危險區」。FTC專家提出的報告顯示,行動通訊程式業發展迅速,但對於兒童隱私的保護不夠。FTC沒有說明遭調查的有哪些公司,也未說明該委員會如何進行調查。被FTC調查的行動通訊應用程式有400多個,大部分廠商未通知家長,他們蒐集的兒童個人資訊有哪些類別,以及他們與哪些「第三者」分享這些資訊。FTC的報告說,有些行動通訊應用程式所挾帶的廣告遭到大部分家長的反對;許多應用程式連接到臉書、推特或其他社交網站,兒童可能在那些網站留下他們的個人資訊。該報告說,行動通訊程式有如「吸功大法」,可讓「隱形的第三者」在兒童家長不知道及不同意的情況下,發展有關兒童的個人資料檔。FTC表示,該委員會正在調查廠商是否涉及非法、不公平或詐欺性商業行為。


    資料來源:http://www.worldjournal.com/view/aUSnews/21089436/article
    憑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票房大收,而聲名大噪的台灣作家兼導演九把刀(原名:柯景騰),因發現其作品遭蘋果公司(Apple Inc.)的App平台盜用,近年不斷以書面向蘋果投訴,要求將未獲其授權的作品下架,但都不得要領。九把刀昨午將行動升級,「踩上門」到位於銅鑼灣的蘋果公司香港總部申訴,但仍未能如願,更聲稱遭不禮貌對待,被要求刪去錄音紀錄及阻止離開,甚至有職員辱罵他「idiot」(白癡),最後需由警員到場調停。
     九把刀昨於社交網站Facebook透露,蘋果公司在未得其同意下,於App平台提供不少「九把刀全集」電子書應用程式供用家下載,部分更需要收費,認為有關做法是侵犯其版權,故近年已多次向蘋果投訴,但未獲理會;蘋果更解釋是因為無法確認小說版權擁有人,故不接受有關投訴,甚至要求他自行請盜版公司下架。九把刀更揶揄蘋果指,「最喜歡告人的全球智慧財產權公司,最樂意侵犯別人的智慧財產權。」
    昨日下午,九把刀與經理人親身到香港的蘋果公司總部抗議,打算將申訴書交予蘋果的法律部門主管,但遭接待職員阻擋,對方堅持只能以書面申訴,言語間更有職員鬧他「idiot」(白癡),並試圖阻止他們錄音及拍照,甚至不讓他們離開,最後要由警員到場協助調停。九把刀FB最後一則關於該事件的留言寫道:「蘋果電腦公司叫保全(安)擋門口,死活不讓我們走,我們要求報警,它報了,結果輸到外太空,臉都綠了。」至於有關過程的錄音亦無需刪去。
    資料來源:http://www.am730.com.hk/article.php?article=129588&d=1890

    「行動購物」可說是再便利不過的購物方式了。特別是歲末接連著聖誕,跨年等假期,對於忙碌的現代人,隨時隨地連上網路查看購物優惠訊息可說是相當方便的購物方式。 IDC Financial Insights 的一項調查指出,超過 33 % 的受訪者表示透過手機購物的金額較去年已增加兩倍,但網路購物的便利與商機也相對受到網路犯罪者的高度關注。截至今年 10 月,趨勢科技(東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代碼: 4704 )已發現 175,000 個惡意與高風險的 Android App 程式,造成直接或潛在的行動網路購物風險。如何避開行動網購風險,聰明網購 ? 趨勢科技特別提供行動網路購物 e 指南與行動購物小撇步,讓您歲末網購無煩惱。
    行動裝置的普及連帶帶動行動網路購物熱潮,特別是歡慶節日及季末打折季節期間,龐大的行動裝置使用者多半會利用手機或平板電腦上網蒐集相關資訊或下單,在一般使用者對於透過行動裝置上網購物缺乏資訊安全意識的情況之下,更成為網路犯罪者發動攻擊的最佳目標。根據趨勢科技病毒研究中心歸納分析,網路犯罪者主要透過以下三個方式來引誘消費者落入惡意程式的陷阱,造成行動網路購物風險:
    • 行動裝置廣告程式
      行動裝置廣告程式會占用裝置資源,有時還會以緊急通知的方式出現,使用者點選後卻連上某個購物網站。更有廣告程式還會暗地蒐集使用者手機中的個人資訊,導致個資外洩風險增加。
    • Wi - Fi 連線購物快速又方便,小心個資全都露
      消費者如果透過安全防護相對低的 Wi - Fi 熱點上網購物,駭客將可運用連線階段挾持的方式,取得如信用卡 號碼等較為機密的購物資訊,進而達成其變賣個資或詐取金錢謀利的目的。
    • 冒牌好康優惠蒐集程式滿天飛
      挑選好康優惠蒐集程式時,請務必小心,因為有很多好康優惠蒐集程式都是假冒的 App 。這些假冒的程式會從事惡意活動,從濫用高資費服務導致使用者帳單爆增,更進一步可能蒐集個資侵犯使用者隱私權。趨勢科技建議應該直接於程式開發者的網站下載相關程式,降低下載到假 App 程式的機率。
     資料來源: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3c/news.php?no=8006&type=1


    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據澳大利亞媒體27日報道,網絡愛好者通過Google Earth 服務器發現荷蘭城市海牙兩個進行裸體日光浴的男女照片,這引發人們對新形式隱私侵犯的擔憂。
    Google+衛星,引發對隱私侵犯的擔憂 
    盡管裸體男子照片值得懷疑,還是引起人們對隱私權被侵犯的擔憂。自從2005年網上可以免費下載Google Earth 服務以來,網上偵探的“生意”就異常火爆,他們往往搜尋粘貼一些奇異的衛星照片。 由於衛星拍攝技術高超,衛星照片被加入到Google Earth 的數據庫,現在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人們的日常活動,但這樣的兩張裸體日光浴照片還是第一次出現。今年早些時候,拉斯韋加斯一家網站上曾公布一些照片,可以清楚地看到旅館游泳池旁穿泳衣的客人。 根據“Google觀光”博客提供的地圖,荷蘭一家電視台記者找到了裸體日光浴女郎的公寓,但裡面沒有人,記者在她門下留了張紙條和她的衛星照片。  拉夫爾·本德拉特是德國一位隱私研究員,他對新形式的隱私侵犯表示擔憂。“你還看不清楚他們的臉,但是如果你知道地址,就很容易查出他們是誰。”他在自己的博客中寫道,“這不僅僅是照片本身的問題,更主要的是照片所傳達的信息:這個屋頂上有個裸體女郎,歡迎大家前來觀光!” Google Earth 上的大部分衛星照片和地圖都不到兩年,有的非常新,尤其是西半球人口眾多地區的照片。圖片和地圖搜索都是免費的,你隻需要下載Google 軟件,這為眾多喜歡網上獵奇的網迷提供了便利。
     

    巴士阿叔事件發生於2006年4月27日,在香港的一輛巴士上發生的罵戰,過程被旁觀乘客拍攝後上傳到網路上,引起大量網民的關注,及後續對事件的惡搞
    故事主角「巴士阿叔」又稱「巴士判官」、「公車大叔」或「巴士大叔」,是實況影片《林尚義聲線高壓呀叔搭巴士途中問候後生仔》中的中年人(陳乙東),該影片由香港人方穎恆巴士上用手機偷拍,在片中巴士阿叔以強烈措詞高聲斥罵青年何銳熙2006年短片被放上網站後,迅速在香港網路上流傳,經網民討論及修剪後,逾50個不同的修剪版本在免費短片存放空間YouTube流傳,總收看次數在不足一個月已超越700萬次。
    片中罵人的詞語「你有壓力、我有壓力」、「未解決」等,成為香港一時新興的流行用語。網友及廣告商利用短片的話題,推出精品及宣傳包,事件逐漸引起傳媒廣泛關注,海外報章通訊社紛紛轉述,有香港傳媒一度懸賞10,000元追尋巴士阿叔。香港行政長官曾蔭權巡視元朗區時,亦向地區官員查詢有關巴士阿叔的消息。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7%B4%E5%A3%AB%E9%98%BF%E5%8F%94%E4%BA%8B%E4%BB%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