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晚報 論壇 921119
言論自由與言論責任──一個民主社會不容逾越的分際
中晚社評 非常光碟事件愈演愈烈。新聞局出面表示這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它的內容屬於「公共議題論述」,因此可以受到公評,不應該加以取締。
對新聞局「言論自由」的說法,我們深表認同。我們也認為它的內容屬於「公共議題論述」,因此其言論自由應該得到保障。然而,此中仍有一個不容逾越的分際,此即「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邊際的自由,與此相對應的,即是 言論責任。任何人都有言論的自由,我們也認為這是最基本的人權,誰都應該得到憲法的保障。但同時言論的行為者本身也應負起相對的責任。這就是為什麼刑法有誹謗等罪刑存在的理由。言論者可以說任何話,作任何評論,但他如果以不實的誹謗、語言暴力去傷害到任何一個人的時候,他就可能受到被傷害者的控告。自由的基礎,乃是建立在不傷害他人的原則上。這是自由主義者海耶克在「自由憲章」中早已言明的。
基於此,我們認為任何一種光碟,無論它出之於何種形式,是存放在書本中的附贈品,或是自行販售,只要合法登記出版,本身即是一種出版品,一種媒體,無論它是有聲無聲,無論它是影像文字,它的言論自由是應該受到保障的。它的文字與影像如果有違善良風俗、妨害兒童身心健康(例如色情影片),有必要加以限制、查禁,但它也應該屬於刑法公訴,或媒體監督部門(無論是民間監督團體還是政府)的權力。即使今天它的言論可能傷害到某一個政黨,某一個個人,但這是言論自由的範疇,誰都不應該加以限制。
然而,我們所不得不要求的是:它也應該負起相對的責任。換言之,如果它傷害到個人、團體,這個言論所構成的誹謗,就不能免除責任。無論這個被傷害者是現在的邱毅、陳文茜,還是某些人所假設的陳水扁總統的女兒,被傷害者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也可以要求民事賠償。這就是言論自由必須負起的相對責任。這也是為什麼任何媒體都有可能成為被告的原因。
然而,這一次的光碟和平面與電子媒體,或甚至一般出版品有什麼不同呢?它的差別何在?
差別在於它不署名,不出面承擔任何責任。換言之,它只想享有言論的自由,卻不承擔任何言論責任。它是出之以一種行為者不在的形式,隱藏在後面,卻用「言論自由」為名,行傷害他人之實。其後果即是被傷害者本身無法進行任何反抗,也無法追究任何責任。一個沒有責任的自由,其後果即是所有的罪惡,都可以假自由之名以行,但不承受相對的社會責任。
這正如當初偷拍光碟曾流傳出一些名人隱私一樣。如果他們出之以公開的形式,署名出版。它也應該得到出版保障。但它要負起的即是被控告的法律責任。今天,非常光碟的言論自由當然應該得到保障,但它必須公開署名,為自己的言論負責。然而它卻宣告了行為者的不在。換言之,如果新聞局所言的「言論自由」之保障乃是基本人權,但在這個案例中,我們卻看不到被傷害者的人權,有任何一點點的保障。這難道是人權政府的做為嗎?
政府所應該做的,因此不是大談「言論自由、公共議題論述」這種空話,而是為民眾追查出誰是光碟的製作者,誰是負責的人,讓受害者有追查法律責任的對象。這才是真正的保障人權。政府不這麼作,就是失職,並且在不自覺之間,成為共犯結構。
此外,這一片光碟中的演員有沒有責任?這一次演員拚命哭訴遭到迫害,然而他們可以沒有責任嗎?我們認為這是說不通的。理甚易明,它是一個媒體,既受到言論自由保障,自然有言論責任。今天安迪也罷,王小芬也罷,他們都在光碟中散播了言論。不管這個言論是由於他是演員,所以只是照劇本演出,或者其本身的觀念,但整個的傷害行為、誹謗他人的言論,出自於他的口中,傷害已經構成了。演員可以生活不易,所以接工作而得到同情,但這個行為卻不能沒有責任。這正如記者在報紙寫稿子,必須負言論責任,而把不能責任都推給媒體;或如某人在報紙刊登誹謗他人的廣告,但宣稱他只是受委託,所以沒有責任,道理上是說不過去的。演員的情境可以同情,但責任不能不追究。否則就失去言論自由的意義。
新聞局「言論自由」的原則沒錯,但他只說了前半段,卻遺漏了關鍵的「言論責任」。我們所不能不嚴肅指出的是,僅僅講自由而無責任,將讓社會以為不負責的言論是一種自由,到最後泛濫成一種無節制的人身攻訐、漫罵、傷害,都假自由之名以行。屆時,不管是言論自由、媒體都可能被視為與光碟一樣的貨色,被社會所唾棄。它所傷害的不僅是媒體,更是「言論自由」,這個無比莊嚴、無比神聖的天賦人權。
是的,在言論自由的背後,所藉以支撐起來的基礎,恰恰是言論責任。這是一個民主社會對自由與人權不容混淆的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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