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晚報 論壇 921119
言論自由與言論責任──一個民主社會不容逾越的分際
中晚社評 非常光碟事件愈演愈烈。新聞局出面表示這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它的內容屬於「公共議題論述」,因此可以受到公評,不應該加以取締。
對新聞局「言論自由」的說法,我們深表認同。我們也認為它的內容屬於「公共議題論述」,因此其言論自由應該得到保障。然而,此中仍有一個不容逾越的分際,此即「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邊際的自由,與此相對應的,即是 言論責任。任何人都有言論的自由,我們也認為這是最基本的人權,誰都應該得到憲法的保障。但同時言論的行為者本身也應負起相對的責任。這就是為什麼刑法有誹謗等罪刑存在的理由。言論者可以說任何話,作任何評論,但他如果以不實的誹謗、語言暴力去傷害到任何一個人的時候,他就可能受到被傷害者的控告。自由的基礎,乃是建立在不傷害他人的原則上。這是自由主義者海耶克在「自由憲章」中早已言明的。
基於此,我們認為任何一種光碟,無論它出之於何種形式,是存放在書本中的附贈品,或是自行販售,只要合法登記出版,本身即是一種出版品,一種媒體,無論它是有聲無聲,無論它是影像文字,它的言論自由是應該受到保障的。它的文字與影像如果有違善良風俗、妨害兒童身心健康(例如色情影片),有必要加以限制、查禁,但它也應該屬於刑法公訴,或媒體監督部門(無論是民間監督團體還是政府)的權力。即使今天它的言論可能傷害到某一個政黨,某一個個人,但這是言論自由的範疇,誰都不應該加以限制。
然而,我們所不得不要求的是:它也應該負起相對的責任。換言之,如果它傷害到個人、團體,這個言論所構成的誹謗,就不能免除責任。無論這個被傷害者是現在的邱毅、陳文茜,還是某些人所假設的陳水扁總統的女兒,被傷害者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也可以要求民事賠償。這就是言論自由必須負起的相對責任。這也是為什麼任何媒體都有可能成為被告的原因。
然而,這一次的光碟和平面與電子媒體,或甚至一般出版品有什麼不同呢?它的差別何在?
差別在於它不署名,不出面承擔任何責任。換言之,它只想享有言論的自由,卻不承擔任何言論責任。它是出之以一種行為者不在的形式,隱藏在後面,卻用「言論自由」為名,行傷害他人之實。其後果即是被傷害者本身無法進行任何反抗,也無法追究任何責任。一個沒有責任的自由,其後果即是所有的罪惡,都可以假自由之名以行,但不承受相對的社會責任。
這正如當初偷拍光碟曾流傳出一些名人隱私一樣。如果他們出之以公開的形式,署名出版。它也應該得到出版保障。但它要負起的即是被控告的法律責任。今天,非常光碟的言論自由當然應該得到保障,但它必須公開署名,為自己的言論負責。然而它卻宣告了行為者的不在。換言之,如果新聞局所言的「言論自由」之保障乃是基本人權,但在這個案例中,我們卻看不到被傷害者的人權,有任何一點點的保障。這難道是人權政府的做為嗎?
政府所應該做的,因此不是大談「言論自由、公共議題論述」這種空話,而是為民眾追查出誰是光碟的製作者,誰是負責的人,讓受害者有追查法律責任的對象。這才是真正的保障人權。政府不這麼作,就是失職,並且在不自覺之間,成為共犯結構。
此外,這一片光碟中的演員有沒有責任?這一次演員拚命哭訴遭到迫害,然而他們可以沒有責任嗎?我們認為這是說不通的。理甚易明,它是一個媒體,既受到言論自由保障,自然有言論責任。今天安迪也罷,王小芬也罷,他們都在光碟中散播了言論。不管這個言論是由於他是演員,所以只是照劇本演出,或者其本身的觀念,但整個的傷害行為、誹謗他人的言論,出自於他的口中,傷害已經構成了。演員可以生活不易,所以接工作而得到同情,但這個行為卻不能沒有責任。這正如記者在報紙寫稿子,必須負言論責任,而把不能責任都推給媒體;或如某人在報紙刊登誹謗他人的廣告,但宣稱他只是受委託,所以沒有責任,道理上是說不過去的。演員的情境可以同情,但責任不能不追究。否則就失去言論自由的意義。
新聞局「言論自由」的原則沒錯,但他只說了前半段,卻遺漏了關鍵的「言論責任」。我們所不能不嚴肅指出的是,僅僅講自由而無責任,將讓社會以為不負責的言論是一種自由,到最後泛濫成一種無節制的人身攻訐、漫罵、傷害,都假自由之名以行。屆時,不管是言論自由、媒體都可能被視為與光碟一樣的貨色,被社會所唾棄。它所傷害的不僅是媒體,更是「言論自由」,這個無比莊嚴、無比神聖的天賦人權。
是的,在言論自由的背後,所藉以支撐起來的基礎,恰恰是言論責任。這是一個民主社會對自由與人權不容混淆的分際。
HSNU 1302-03 資訊相關法律論證部落格
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按「讚」的意義
臉書有一個特別的功能,就是按「讚」,這個按鈕看似有趣,筆者認為它隱含著更深沉的意義。
現在的臉書使用者會有增無減的原因,或許是因為在這個時代的潮流下,人心越來越脆弱,我們流連在網路虛擬的世界,無疑有部分是因為逃避現實的世界,在塗鴉牆上無時無刻的抒發自己的心情、動態,而不斷的掛在臉書上的原因就是期待著別人讚聲連連以及留言,彌補自己在現實中的空虛感。
希望在臉書上能找到理解自己的人,殊不知在另外一個螢幕前的臉,正無奈的托著腮,以處理例行公事的態度,敷衍的幫每一個塗鴉牆的動態按讚與留言,因為,跟自己一點關係也沒有,只是按回去而已,大家都是用這種方式在維繫最基本的人際關係。
現在的臉書使用者會有增無減的原因,或許是因為在這個時代的潮流下,人心越來越脆弱,我們流連在網路虛擬的世界,無疑有部分是因為逃避現實的世界,在塗鴉牆上無時無刻的抒發自己的心情、動態,而不斷的掛在臉書上的原因就是期待著別人讚聲連連以及留言,彌補自己在現實中的空虛感。
希望在臉書上能找到理解自己的人,殊不知在另外一個螢幕前的臉,正無奈的托著腮,以處理例行公事的態度,敷衍的幫每一個塗鴉牆的動態按讚與留言,因為,跟自己一點關係也沒有,只是按回去而已,大家都是用這種方式在維繫最基本的人際關係。
一定要知道的網路法律
看似自由、無邊際的網路空間,處處充滿法律風險。缺乏法律素養的兒童青少年,在網路上謾罵、非法下載、上傳偷拍的照片……,很可能觸法而涉及刑責。專家綜整出網路言論、智財權、線上遊戲、侵犯隱私等常見觸法領域,提醒家長和教師特別注意。
一、網路言論:青少年最常涉及「公然侮辱」與「誹謗」。
青少年在網路上涉及公然侮辱的原因形形色色,有的是不滿師長管教,有的出於感情因素,在網路或部落格上留言進行人身攻擊。甚至還發生有學生在網路上杜撰「XX老師與學生傳不倫之戀」的內容,引發媒體蜂擁而至到學校進行採訪,弄得受害老師身心俱疲。經過偵查,才發現原來是孩子不滿老師要他們罰站,上網編故事報復。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余啟民指出,時下青少年流行在部落格、聊天室或BBS(電子佈告欄)發表言論宣洩情緒,有時甚至與其他網友打「筆仗」。要是言論激烈涉及人身攻擊、辱罵,或是加油添醋傳播子虛烏有的事情,造成他人名譽受損,都可能涉及觸犯刑法第三○九條的「公然侮辱罪」,或是第三一○條的「誹謗罪」。刑法條文中,「公然」是指使不特定的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侮辱」則是指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貶損當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與地位。
網路毀謗罪相關法律知識
什麼是網路毀謗罪?
只要在網路上謾罵內容中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謗罪』或稱為『網路毀謗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網路毀謗罪成立的要件:
要構成毀謗罪,必須有要有《毀謗性的言論內容》(defamations content)內容、文本舉凡文字、圖案、姿/手勢、相關推論,還要有可資辨識的毀謗對象,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有外型描述、職稱、綽號、其他環境相關可辨識及可構成毀謗。甚至只改對象人姓名其中一字,只是看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一旦告訴成立即視違法,而當雙方各執一詞時,關鍵在於「誰負責舉証」;另外將毀謗內容傳給他人,也是違法的。
網路毀謗如何報案
1. 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比較有效率,提出告訴必須寫告訴狀,當然檢察官會把案件發交當地警察機關查這個帳號是誰在使用,你必須蒐集他毀謗侮辱你的文字,不過前提是那些文字構成犯罪。
2. 向當地警察機關查報案, 不過通常比較沒有效率, 所以還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較有效率。
3. 網路報案, 不過仍須親自去當地警察機關查報案領三連單。(網路報案網頁)
網路毀謗及恐嚇的法令
刑法第310條:「內容為:「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設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毀入或是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的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處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處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家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家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獲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一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上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以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一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上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以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
網路部落格撰文批評餐點不佳,是否構成犯罪?
寫美食部落格小心挨告!網友前往中壢一間新開幕餐廳消費後,在部落格圖文並陳批評菜色與服務態度不佳,結果店家罕見地對網友提出誹謗告訴。雖然網友已道歉,但其他網友紛紛撰文撻伐,指店家戕害言論自由,不排除發動抵制消費。
轄區中壢警分局日前已受理店家報案,轉由科技犯罪專責組調查網路發文位址,將傳訊偵辦。
這起因美食評論引發的消費糾紛源於「KIKI屋」餐廳六月試賣時,二名女性消費者登門點了鍋燒麵套餐,主食幾乎沒吃,大多喝飲料聊天。老闆林佩綺說,那天沒太多客人,二人聊天到九時才離開,因此特別有印象。
二人結帳時,抱怨餐點不好吃,林佩綺虛心表示菜色會再改善。沒想到,幾天後店內工讀生反應,網路上出現不利該店的部落格留言,她判斷就是當晚那二位女客所為,並懷疑不公正的美食評論是同業惡性競爭,才在網路散播不利謠言。
該部落格並非專寫美食,屬一般的網路日誌,部落格主用「遊記」敘述方式,圖文並陳評價餐點,並提出待改善的服務態度等,用詞多為「普通」、「味道淡」、「回流率應該不高」之類。林佩綺說,當初用詞更激烈,是事情鬧大,內容才稍做修飾。
有網友質疑店家侵害言論自由,林佩綺澄清說,不干涉網友評論,主因是部落格主未經她同意,便逕自拍照上網散布。事後她接到恐嚇電話,懷疑當初發文的人動機不單純,才提出告訴,保護自身權益。
她強調,這起誹謗與恐嚇告訴只是單一個案,絕非針對廣大消費者,也歡迎消費者在網路上評價。據了解,最早發文的部落格主已發文道歉,希望店家原諒,別讓她吃上官司。「KIKI屋」門口貼有兩張斗大的公告,註明:「請居心不良顧客勿光臨」、「勿聽信網路謠言,一切皆由恐怖分子自導自演」,不明究理者以為店家謝絕消費。詳細詢問才知網路言論,掀起意想不到的糾紛。
原文:網路部落格撰文批評餐點不佳,是否構成犯罪?
網址: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news/cm1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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