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NU 1302-03 資訊相關法律論證部落格
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
[Backing]
KUSO的影音著作
,固然有其藝術性、創造性、獨立之著作權,
應予保護,且享有言論自由
,但
當KUSO
作品是改作自他人已發表之著作時,在著作權法上,已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就KUSO作品而言,原作者固然可以主張對於該作品有一定之權利,但就改作自原著作而言,KUSO作品之作者已侵犯原作者之改作權,應依法處罰,兩者可以併存,並不矛盾。
原文: 網路言論自由界限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2/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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